第49章 相信律法却不相信科学的始皇帝(2 / 4)

,惑乱民心,危害极大。他建议禁止私学,并提出了焚书的残酷方案:除《秦记》、医药、卜筮、种树之书外,其他所有《诗》、《书》、百家语及非秦国史书,都必须限期交官府烧毁;谈论《诗》、《书》者处死,以古非今者灭族;官吏知情不报者同罪;欲学法令者,以吏为师。秦始皇批准了此议,一场文化浩劫随之降临,大量先秦珍贵典籍化为灰烬。

“坑儒”则发生在次年(前212年),直接诱因是方士侯生、卢生为秦始皇求仙药不成,反而耗费巨资,最后因畏惧惩罚而逃亡,并在逃亡前诽谤秦始皇。秦始皇闻讯大怒,认为这些方士和儒生“为訞言以乱黔首”,于是下令在京城审讯查办,最终将四百六十余名方士和儒生在咸阳活埋。

这两项措施的核心目的是“法令一统”,通过毁灭承载不同思想的典籍和肉体消灭传播不同声音的知识分子,来彻底铲除思想领域的异己力量,实现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思想专制,确保“主势降乎上,党与成乎下”的局面不会出现。其结果是短期内似乎强化了控制,但长期来看却激化了社会矛盾,摧残了文化,也使得秦王朝失去了知识阶层的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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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障其铁腕统治的有效推行,秦始皇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、严密控制的司法与官僚执行体系。皇帝本人牢牢掌控最高司法审判权,总揽全国一切大权,既是最高立法者,也是最高法官。在中央,设有廷尉作为常设的司法机关,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“诏狱”和复查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。

但廷尉仍是丞相领导下分管司法的行政官员,并非独立司法机关。在地方,司法与行政合一,郡守、县令同时也是当地的最高司法官。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,秦朝还规定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,并由官方进行统一的法律解释(如《法律答问》)。

同时,秦朝大力推行“以吏为师”的政策,鼓励人民学习法令,但学习的途径和内容被严格限定,只能向官吏学习朝廷颁布的法令,彻底杜绝了私学传授其他思想的可能。这套体系的设计,旨在确保皇帝的意志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,毫无阻碍地贯彻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,每一个臣民都处于国家法律的严密监视和残酷惩罚的威慑之下。

秦始皇的“铁腕统治”虽然在短期内依靠强大的暴力机器维持了帝国的统一和秩序,并为一系列浩大工程(如长城、驰道、陵墓)提供了人力保障,但其负面后果极其严重。严刑峻法使得“百姓愁苦,同心而患秦”;沉重的赋役(如“收泰半之赋”)和残酷的刑罚(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)导致民不聊生;焚书坑儒更是造成了文化的断层和思想的窒息,激起了士人的强烈反抗。

最终,这种极端压抑和残酷的统治模式,成为了引爆秦末农民大起义(陈胜吴广起义直接源于“失期,法皆斩”的严苛律法)和导致秦朝迅速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其教训也促使后来的汉朝统治者采取“霸王道杂之”、“外儒内法”的更为灵活的统治策略。

始皇帝在位时,其个人的欲望与追求并未止步于世俗权力的巅峰,而是转向了一个更为虚无缥缈却又执着至极的目标——追求长生不老。这种对永生的渴望,如同一条暗线,深深嵌入其统治后期,并与他的五次大规模出巡紧密交织,共同勾勒出一位千古一帝晚年最为复杂、矛盾且充满悲剧色彩的图景。他的巡游绝非简单的游山玩水或纯粹的政治宣示,更是一场场耗费巨资、动员浩大、贯穿其生命最后十年的“求仙问道”之旅,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他那近乎偏执的“不死执念”。

秦始皇对长生不老的追求,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思想根源。战国末年,神仙思想与方术文化在燕、齐等沿海地区尤为盛行。这些地区常出现的海市蜃楼奇观,让人们相信茫茫大海之中存在蓬莱、方丈